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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王宝强许可,在微博上采用“人再囧途之泰囧”剧照形象推广,软件企业被王宝强告上法院。

法制晚报看法信息报道(记者董振杰)未经王宝强许可,在微博上采用“人再囧途之泰囧”剧照形象进行推广,软件企业被王宝强告上法院。 法制办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软件企业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并在微博或报纸上向王宝强公开道歉。

“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年6月17日,王宝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确认微博名称为“畅想软件”,发布时间为年1月11日,主题为“王宝强超贱表情,外贸不会这么累,听王宝强说” 这个摄影系的王宝强是电影《人再囧途的泰囧》中的剧照,剧照上各有字幕。 “老板,你每天加班到十点解决外贸业务吗? ”。 “想知道为什么那么轻松,有时间来泰国看人妖吗? “因为我购买了xxxx外贸软件。 ’至开庭时,软件企业删除了上述博文。

“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王宝强认为,该企业不允许采用自己的剧照形象,肖像权受到侵犯,向法院起诉,要求软件企业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王宝强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维权价格合理支出5000元。

软件企业认为,王宝强提出侵权标的是“人再囧途之泰囧”,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不是王宝强本人,而是通过艺术加工展现夸张的形象,不是王宝强的日常生活形象。 王宝强饰演的人物形象是这部电影海报中的人物形象之一,本来是用来推动造势的,人物形象的版权是《人再囧途之泰囧》著作权人的全部,不是王宝强。 从肖像权侵害构成要件看,软件企业的行为不构成侵害。 从截止到年2月10日的关注人数来看,微博对软件企业的产品和市场知名度作用极小,微博粉丝基本上都是僵尸粉,不存在广告推广目的,微博不是软件企业的销售渠道,也没有销售链接。 年初,全民截图《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斗图,软件企业微博小编是王宝强粉丝,出于跟风娱乐的目的引用截图,主观上并无牟利的恶意。 王宝强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受到了经济损失,王宝强有可能在这次所谓的“侵权”中获利,这增加了他主演电影的关注度和人气。

“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公民肖像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

本案中,王宝强提交的公证书和相关照片等证据表明,软件企业使用王宝强肖像照片在其微博上推广与软件企业相同的产品,容易使客户误解王宝强与软件企业存在代言关系或其他相关关系,与一定的商业推广意图 关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必须指出其艺术形象与演员自身形象密切相关,一般认为两者是一体的,符合公民肖像画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受法律保护。 软件企业未经王宝强同意采用其照片,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王宝强《泰囧》剧照遭擅用侵权 法院判赔6万余元”

法院在宁波某软件企业判决生效后7天内,在微博(或报纸)上就未经许可采用王宝强肖像画发表了道歉声明。 软件企业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6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软件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对该案上诉后,于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编辑责任: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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