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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字[2016]第6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脱钩的意见(试行)》(财字[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下发后,部分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关于贯彻44号文件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核实文件的依据。资产清查核实按照44号文件第(5)条、第(8)条的规定,按照财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执行。2016年3月1日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新的《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资产清查的范围。44号文件关于资产清查范围的第(6)条已有明确规定。其中,列入清查范围的各级各类资产包括国有和非国有资产。
三、资产清查报告。脱钩协会商会应根据资产清查结果认真填写资产清查报告(见附件)。利用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资产清查信息系统填写清查报告,可以下载并在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官方网站的“网上服务”栏目中使用。
四.资产清查报告的主要内容。除[2016]1号文件第16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报告以下内容:
(1)解释协会商会的组织结构,同时绘制组织图。
(二)逐一说明同级协会商会及其下属企业(不含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协会的资产负债情况,同时详细说明股份制企业的情况。
(三)未列入清查范围但被协会商会使用的资产,应予以说明。
(四)根据44号文件的规定,明确说明协会商会资产的所有权。
五、资产清查报告和报表报送程序。中央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财字[2016]1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产核实权限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中央行政机关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将清产核资结果(报表和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资产清查核实报告后,组织开展了相关的资产核实工作。
本地资产库存报表和报告的报告程序应由本地财务部门确定。
六.资产库存付款。4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根据“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为资产清查支付费用。
七、资产使用管理的过渡期。原则上,从2015年到2017年的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商会和行政机关的资产脱钩。根据44号文件第(4)条,行政机关应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制定过渡期国有资产脱钩的具体方案。原则上,经行业协会和商会核查核实的资产将继续由行政机关使用,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确需涉及国有资产变更或使用方向变更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权限,提交相关具体事项审批,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使用计划的附件。
过渡期内,资产管理模式保持不变,产权关系原则上不转移。行政机关仍将承担国有资产部门的责任,资产管理将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将资产转出行政机关(含下属单位)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代理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八、过渡期结束后,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过渡期结束后,行政机关会同行业协会商会根据44号文件第四部分的要求,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在确定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时,未经财政拨款的单位的资金来源原则上是单位会费或服务收入;对于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如果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是会费和服务收入,应提供证明(法律证明);如无证明,资金来源应确定为财政拨款等方式。
九、批准资产使用的具体方案。过渡期资产使用计划不涉及国有资产变更或使用方式变更,原则上不需要报批。
过渡期后的资产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盘点表
财政部
2016年3月21日
标题:关于实施《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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