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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一、家庭信任一词的来源和内涵

家庭信托,由家庭信托翻译而来,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当时,《罗马法》将外国人和解放者排除在继承权之外。为了避免这种规定,罗马人把他们的财产委托给一个可信任的第三人,并要求为了他们的妻子或孩子的利益管理和处置财产,从而在实践中实现继承权。当代家庭信托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旨在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和继承。经过近40年的发展,如今,在中国香港和欧美发达地区,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信托占据了信托市场的70%左右。

从需求侧赏“家族信托”之魅

家庭信托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在法律的支持下将资产所有权与收入权分开。一旦高净值客户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将不再属于他,但资产及其相应的收入仍必须按照客户的意愿进行收集和分配。一旦高净值客户出现离婚、分割家庭财产、意外死亡或讨债等特殊情况,信托资产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等许多知名家族都借鉴了家族信托和家族基金会的家族信托路径,使得家族财富基金会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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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中国,三代同堂就像一个诅咒压在中国人的后代身上。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家庭很少,但更多的是改革开放创造的富裕一代。保卫国家比保卫国家容易。如今,富有的一代开始关注家庭信托,期望这种全新的金融工具能帮助他们实现财富的永恒传承。

第二,家庭信任与高净值客户需求的匹配度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分类,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商业信托和慈善信托。从功能上看,家庭信托可以看作是商业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功能集合。家庭信托可以通过商业信托帮助高净值客户保存和增加他们的财富,也可以通过民事信托帮助高净值客户保存和继承他们的财富。

1.高净值客户对理财的需求

根据兴业银行发布的2017年中国私人银行数据,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其中约30%是知识型人才,如医生和律师,他们与第一代人有不同的财富管理需求和偏好。根据最新调查数据,近一半的高净值客户表示,他们已经积极考虑财富继承或将在三年内积极考虑财富继承,而儿童年龄的增长和潜在的政策刺激是两大驱动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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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高净值客户财富继承的需求及原因(来自中国私人银行2017)

从图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67%的高净值客户需要考虑财产分配,因为他们的子女或孙辈年龄越来越大,47%的客户受到政府政策或潜在政策的刺激,38%的客户因为退休需要移交企业,31%的客户因为担心业务运营而希望进行风险隔离,11%的客户对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负责。

2.家族信托业务如何与高净值客户的需求高度匹配

(1)财产分配。家庭财产的分配是生活中常见的情况,因为子女或孙子女在能力或性格方面并不符合他们的期望,所以作为财富的拥有者,他们希望在家庭财产的分配上有所倾向,或者选择更合适的子女来代替自己掌管家庭事务。例如,如果父母不想把他们的财产给某个孩子,或者因为他们的孩子不孝而想把财产留给下一代,在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度下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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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过以家庭信托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通过设定家庭信托合同的条款,用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顺利分配。

②避税。在英美等国家,家庭信任的最大作用是帮助客户实现合理避税。在中国,由于政府政策或潜在政策的刺激,遗产税的征收不时成为热门话题,高净值客户开始关注通过信托避税的可能性。目前,我国对信托资产没有税收规定,对信托收入只征收固定所得税,信托公司没有义务和权利代受益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因此,通过信托进行合理避税在中国仍然是一种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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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风险隔离。信任在风险隔离方面的优势已经被金融行业的人谈论过了。根据《信托法》第15条,本信托成立后,当委托人死亡或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将继续有效,信托财产将不被视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但是,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信托受益权视为其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除四种特殊情况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可以说,信托计划中的家庭财产有双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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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婚姻变化。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婚前财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高净值客户,主要资产是股票、公司股权或其他投资产品,投资收益是未来收入的主要来源。婚前或婚后财产难以明确,容易发生纠纷。但是,如果婚前的主要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设立为婚前财产隔离的家庭信托,信托财产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仍然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此时,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当客户的婚姻发生变化时,没有必要分割资产,也没有必要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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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家族信托的安全绩效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信托法》赋予的财产查封功能变得正当化。根据《信托法》第17条的规定,只要信托财产不存在提前抵押、信托费用、信托本身税费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信托财产就不得强制执行。对于提前抵押的情形,《信托法》第12条也明确限制了债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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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客户担心中国目前没有类似的案例,这与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不一致。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正因为如此,过去是否有相关案件对家庭信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没有重大影响。目前,在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相关的信托立法。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只要其细则不与宪法的细则相抵触,以信托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在财产隔离和保护方面,家庭信托根据其合同条款所作的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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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泰信托公司R&D中心R&D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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