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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对制造业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对“中国制造2025”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关注制造业发展的难点痛点,重点加强对制造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爱基础、净值、信息)的金融支持。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率。
根据《意见》,我们应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的协同效应。通过成立先进制造融资部和技术金融特许经营机构,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将得到提高。规范制造企业集团金融公司发展,稳步推进企业集团金融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加快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制造企业设备更新和产品销售。
《意见》强调,要创新和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和金融产品体系。合理考虑制造企业的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通过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满足创新型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稳步有序推进投贷款联动业务试点,为科技型制造企业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完善并购融资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并购实现产业整合。有效地选优扶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加快高新技术制造企业和先进制造企业的上市融资,设计开发符合先进制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创新债券品种(Aiji、净值、信息),支持制造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要充分发挥保险市场的作用,积极开发保险产品,促进制造业发展,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的投资。同时,要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完善行业与金融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双向信息共享。探索和完善多元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投入。
以下是该政策的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制造业强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对制造业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努力加强金融对技术创新、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中小科技制造企业的支持。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也是供应方结构改革的主攻领域。目前,我国制造业还存在着规模大而不强、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术和高端装备高度依赖国外等问题。金融部门要围绕制造业发展的难点和痛点,坚持差别待遇、支持和控制的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的方向和结构,重点加强对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和中小制造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推动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高质量和效率、由大变强。
(二)突出重点支持,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金融服务。金融业要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和“1+x”规划体系的重点任务,提高和完善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加强对核心基础组件等“四基础”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产业基层升级。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制造业整合和智能升级。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金融手段,支持高端设备的突破性发展和扩大应用。加强对重点工业互联网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制造业的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
二是积极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
(3)充分发挥各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的协同效应。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效发挥主导作用,在业务范围内金融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推广和重大设备应用的融资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网络渠道和业务功能协调优势,为制造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和提升中小制造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注重管理半径短、运行机制灵活的优势,立足本地,服务中小企业,积极为中小制造企业开发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4)完善银行机构组织结构,提高金融服务专业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先进的制造业融资分割体系,加强对信息技术、高端设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性重点产业的专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兴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先进制造业领域设立技术金融特许经营机构,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积极推进小微企业特许经营机构建设,围绕小微企业和拥有大量制造业的民营企业,提供批量化、规模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要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豁免管理制度,鼓励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支持中小微制造企业发展。
(5)规范制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集团“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融资运营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有效提升企业集团内部资本运营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为成员产品提供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促进集团产品的销售。稳步推进企业集团金融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一人独大”票据贴现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推动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更好支持集团主营业务发展。
(6)加快制造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制造企业通过持股和参股等方式,在制造业集聚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大型飞机、民用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设备和高科技船舶、智能电网成套设备等高端设备重点领域拓展市场应用,提高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直租、售后回租等业务,充分发挥金融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和金融融合的双重功能,支持制造企业通过“租购”和分期还款的方式实施设备更新和智能升级。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租售”功能,支持制造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
第三,创新和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和金融产品体系
(七)优化信用管理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新的制造业产业链和创新链,积极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考虑制造企业的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挖掘企业的潜在价值。鼓励合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三种形式”、“三个订单”、“两种产品”等非金融信息,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品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满足创新型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资金需求。
(8)大力发展产业链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多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服务。,从而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鼓励制造业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的网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研究推动核心制造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供应链融资票据。
(9)推进投贷款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稳步有序推进投贷款联动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投贷款联动为科技型制造企业提供持续金融支持,促进企业融资结构合理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建立银行及其投资职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投资公司和各类基金合作,积极整合各自的资本、信息和管理优势,探索多元化投贷联动业务,促进银企信息交流和共享,实现合作共赢。
(十)完善制造业并购融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对并购重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完善M&A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企业在综合考虑收购方的信用状况、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金充足性以及M&A目标的市场前景、未来利润和协同效应的基础上,通过并购实现行业整合。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并购债券筹集并购重组资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并购,扩大并购资金来源。
(十一)切实选优扶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自主贷款审查、自主决策和自我风险的原则,支持产业集群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注重从源头控制风险。要发挥银行间沟通、协调和自律作用,通过联合授信和银团贷款形成融资协同,有效防止长期授信和过度授信,避免盲目投入大规模生产和重复建设创造新的过剩产能。支持制造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合理增加股权融资,增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降低企业杠杆率。要安全有序退出产能过剩领域,支持冶金、建材、石化、航运等行业市场、效益、技术、规范运作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业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
(十二)充分发挥股权融资的作用。积极支持合格的优质成熟制造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推动重点领域制造企业做强做大。加快高新技术制造企业和先进制造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上市融资,充实中长期资本实力。在上市融资企业储备中,我们将优先支持创新能力强劲且增长良好的制造企业。支持制造企业海外上市融资,提升中国制造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制造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实现产业整合和布局调整优化,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十三)促进风险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有效弥补创新型和成长型制造企业的融资缺口。鼓励种子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业务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过程。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四个基础”领域的重点项目。发挥先进制造业投资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建立各种市场化运作的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基金。
(14)支持制造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久票据和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设计和开发符合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创新债券品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经营者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为入园生产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服务。支持合格的优质制造企业在登记发行分级管理体系下统一登记独立发行多种债务融资工具,提高上架发行便利性。
(15)支持制造业的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盈利能力和导向的制造业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制造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债券,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提高企业流动性。大力推进高端技术设备、智能制造设备、节能和新能源设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拓宽制造业融资租赁机构的资金来源,更好地为企业技术升级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化解产能过剩领域的信贷风险。
5.发挥保险市场作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六)积极开发保险产品,促进制造业发展。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技术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制造业提供各种风险保障。鼓励发展制造业贷款担保保险,支持轻资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提高中国制造品牌的信任感。进一步推进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的市场应用。研究启动首批重点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与当地制造业发展相适应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十七)扩大保险资金在制造业的投资。充分发挥长期保险资金的优势,在满足保险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资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M&A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鼓励保险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产融结合、产融结合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制造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基金被允许投资私人股本基金,如制造业风险资本基金。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制造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资。
6.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企业“走出去”
(十八)拓宽制造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走出去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海外机构布局,提高全球金融服务能力。积极运用银团贷款、M&A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方式,为制造企业开展海外经营活动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作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借款能力。支持制造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制造企业在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制造企业利用海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九)完善对制造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不断优化外汇管理,满足制造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真实合理的购汇需求。支持制造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为制造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适当成本的人民币贷款或投资。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新兴市场发展的保护。充分发挥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进一步推进产业和金融合作。建立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产业与金融信息对接合作平台,促进产业政策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和金融产品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探索建立部分重点制造业企业“白名单”制度,为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开展试点城市产业整合,推进试点城市产业资源、金融资源和政策资源整合,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鼓励和引导试点城市产业整合,探索产融良性互动,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一)加大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力度。保持稳定中性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保持合理适度的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信贷稳定增长,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为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充分发挥再融资、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积极激励作用,优先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制造企业贷款利率水平。
(二十二)优化政策支持和协调。鼓励地方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并动员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多元化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担保基金和紧急贷款基金等方式增加对制造业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完善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利率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建立制造业强国建设资金支持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监督和引导。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配套金融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要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研究建立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的金融统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高技术制造业和先进制造业融资情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共同将本意见转发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实施。
标题:央行:加快推进高技术制造业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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