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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中央政府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商标注册费下调50%。
根据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注销手续。上述历年所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收缴并上缴国库。
通知指出,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暂停或减少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贴机构的相关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自理机构的相关支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项目支出解决。中央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金融安全问题。
根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报送财政部。对于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央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单独收费。
附件:
取消或暂停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41项)
一、取消或暂停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1)取消企业管理费(共12项)
发展和改革部
1 .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外边防检查和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署
4.核安全技术审查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费
农业部门
8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量检验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质审查费
测绘与信息部
10 .测绘仪器检测费(不含经营服务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暂停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
1.地质成果数据费
环境保护署
2 .城市放射性废物储存费
3.注册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运输部
4.船舶注册费
5.船舶和海洋产品及设施检验费(中国非分类法定检验费)
卫生和计划生育司
6.健康检查费
7.委托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 .河道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
9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采砂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费
11 .农药和兽药注册费用。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登记审批费、认证费
12.检验和测试费用。包括:新饲料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检检验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检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业机械产品检测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验费、渔船和海产品检验费
质量检验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检验费,不含自愿委托检验费经营服务费)
15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费)。非强制检定费不得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和收费)
食品和药品监管当局
16.认证费用。包括:良好生产规范认证费和药品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和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
20 .计算机软件版权注册费
民航局
21.民航/飞机国籍和权利注册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费
测绘与信息部
23测绘成果测绘数据收费
二、取消或暂停涉及个人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与个人事务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和计划生育司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 .保密交通文件(物品)转让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其中: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央团校、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暂停涉及个人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注册费。包括婚姻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根据申请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包括文件复制费)和邮寄费
标题:两部委:商标注册收费标准4月起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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