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253字,读完约8分钟
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
(一)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中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人均水资源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在正常年份,水资源短缺超过500亿立方米。同时,用水方式比较广泛,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加剧,水资源短缺、水害频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和严重安全问题。
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关系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从战略高度和全局高度做出了一系列确保国家水安全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明确提出了“以节约用水为主、空平衡、系统治理、两手抓”的治水方针。当前治水工作的关键环节是节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实施全国节水行动。实施节约用水优先政策,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破坏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价体系,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以确保供水项目和设施的良好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满足人民和工农业生产对清洁、安全和有保障的供水服务的需求。
(2)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是鼓励和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问题之一。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城市供水行业发展迅速,供水能力基本满足需求。2016年,中国城市日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超过3亿立方米,年供水总量超过580亿立方米,用水人口达到4.7亿,人均日用水量177升。进入新时代,我国城市供水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从满足基本供水需求转变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良好水质和服务的需求。由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变化以及供水效率要求的提高,我国城市供水在水源、产水、输水和用水等各个环节都存在潜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一方面,水污染严重威胁着城镇供水水源的安全,降低了供水的安全性和保证率。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的898个监测断面(点)使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近10%的断面难以达到年度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城镇供水生产和输送过程中也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我国城镇供水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出厂自来水质量、供水网络的渗漏和水质问题以及二次供水的影响。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善城市供水价格机制。
自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和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物价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和创新改革,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符合国际水价制定原则、具有中国特色的水价形成和调整政策框架,实现了不同目标和行业水价的有效管理。经过多年的改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变化,我国当前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服务于供水量的增长到提高供水质量的效率,从服务于供水企业供水量的增长到改善水质和服务于用水者。 从服务于扩大供水能力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到兼顾发展和保护,更加注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 这是一个深水区,也是一个城市供水水价全面深化改革的“转型升级”时期。这也是一个克服困难的时期。
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的意见》,对完善水价机制做出了新的安排,提出建立和完善补偿成本、合理利润、提高供水质量的激励机制,推进节水价格形成和动态调节机制,确保供水工程和设施的健康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新时期,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的关键是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供水质量提高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节机制。目前,我国许多城市的自来水价格调整存在着调整滞后、水价与成本成反比等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水价调整的制度化。同时,价格调整不能完全以成本为基础,否则就不能鼓励企业挖掘潜力,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意见》明确提出,在充分反映供水成本的同时,还应体现鼓励和提高供水质量的要求,这是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第二是确定各种自来水的定价原则。《意见》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提出的“补偿成本、合理收入、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明确提出居民用水价格应逐步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应调整至补充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一步扩大特殊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格差距。原则上,两者在缺水地区的差价不应小于3: 1。这一要求反映了不同类型水价的不同要求,明确了各种水价调整的目标,以确保城镇供水数量和质量的安全,促进企业逐步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实现供水企业和行业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供水和服务的要求。
三是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超额累进加价制度。与居民生活用水的公益性相比,非居民用水面临的是生产性和服务性行业,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高效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非居民用水的定价不仅需要包括工程成本,还需要弥补资源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并反映这些成本随用水量的变化。因此,城镇非居民应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根据技术进步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的用水量和加价标准。对于缺水地区,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较小,相应的资源和环境稀缺程度较高,要求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提价标准,以充分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于“两高一盈”等行业,应实施更高的提价标准,以充分反映其环境污染成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四,建立有利于循环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在通过价格手段实施节水优先政策的同时,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随着部分地区淡水用量接近总量控制目标,推广使用再生水不仅为城市用水开辟了“第二水源”,而且还能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对生态和环境的压力。北京是再生水利用相对先进的城市,2016年将使用10亿立方米的再生水,占总供水量的26%,极大地缓解了北京水资源的短缺。再生水的使用也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增加。2005-2015年间,中国再生水总量从10.9亿立方米增加到52.57亿立方米,广泛用于北方缺水地区的景观、生态环境和工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关键政策手段是制定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并根据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应制定灵活的定价政策。有条件的可以协商定价,探索回归定价机制,从而大大提高中水的价格优势。
我们将克服困难,实施改革政策。
实施节水优先政策,鼓励和提高供水效率,促进绿色发展,是当前和未来城市供水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为了全面落实和执行这项任务,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提高认识,形成共识。通过宣传和引导,全社会应充分认识到,促进绿色发展的水价机制在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提高全社会对完善城市水价机制的认识,广泛凝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增强贯彻落实水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加强执行的机制。在建立水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同时,要完善供水成本监督检查机制和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供水企业成本控制,鼓励企业提高供水效率。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很难操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3)提高效率,保障民生。城市供水价格关系到民生,具有很强的政策敏感性。在完善水价机制、调整水价水平的同时,要正确处理提高供水效率与保障人民基本用水需求的关系,充分考虑用水户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设计补贴等相关机制,消除改革阻力,顺利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沈大军)
《人民日报》(第10版,2018年7月4日)
责任人:王瑞静
标题: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将克服困难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3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