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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里从10月30日开始实施上月末发表的“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市公安局警察部队相关负责人严格遵守市民有关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要规范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装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上改造动力装置,电动自行车的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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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要求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最右侧的车道右侧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驾驶者16岁以上,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得骑电动自行车载人。 成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个12岁以下的孩子,如果搭载学龄前的孩子,必须采用儿童安全座椅。

●电动自行车的行李必须符合规定的载重量。 行李高度不能超过地面1.5米。 宽度不能分别超过方向盘0.15米。 长度的前端不得超过车轮

确定“告知”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不在规定场所停车或者在没有停车场的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行驶,横穿道路时不下车推进,人行横道或行人横穿设施不通过人行横道或行人横穿设施的,处以20元罚款。 违反规定载人、行李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不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道右侧行驶的,要罚款30元。 开车时弯腰并行,互相追赶,弯弯曲曲地跑是30元的罚款。 开车时牵引、爬上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地方是3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不避开盲人的,要罚款五十元。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要罚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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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情况下,不符合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申报管理,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届满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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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运城日报

原标题:《从10月30日开始我市正式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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