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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审判要旨】执行法人就业任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其身份、印章及其他行为显示其代表法人的,法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相关人员有理由相信法人可以代表,印章的真伪无需鉴定。 【基本事件】吕某为了工程需要向某涂料企业购买进口涂料,发现进口涂料有质量问题,与涂料企业协商解决。 涂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王某持有涂料企业的印章,与吕某签订赔偿协议书。 由于涂料企业没有支付赔偿金,吕某诉诸法院。 涂料企业辩称双方没有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无权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协议,协议中的印章是假章,申请法院鉴定印章真伪。 法院认为涂料企业类家族公司、王某代表涂料企业与吕某签订过合同、账单及不足条等,对方吕某有理由相信可以代表涂料企业签订赔偿协议书,因此涂料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印章的真伪,因为不足以推翻王某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所以没有鉴定的必要。 【典型的意义】在买卖交易活动中,交易对方应该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特别是需要根据需要审查行为者是否有授权等。 对企业来说,必须加强人员管理,防止因公章管理不规范、授权制度不完善而导致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承担责任。 例2【裁判要旨】在网络交易中,卖方以大幅低于商品价值的不合理价格自己标价,并没有用标价进行交易的真正意思,但在买方网上购买,卖方不知道确认交易的情况下, 卖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基本事件】某能源企业在某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发布了空气能源热水器的销售新闻,标价为1元/台。 甲某发现这个消息后,前后分4次订购,共计订购20台热水器,能源企业确认订购消息,注册该商品发货。 后甲某因未收到货物,将能源企业告上法院。 在一审中,能源企业主张标价是由员工的错误操作引起的,但在二审中,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能源企业实际上在进行裁员行为。 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维持交易安全是主要的价值观,购买者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购买的行为必须受到信任的好处的保护。 能源企业自演的裁员行为违反市场交易的诚实信用大体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 现在没有充分说明甲某第一次购买有恶意的证据,所以必须赔偿能根据空气热水器的市场价格获利的损失。 但是,甲某第一次购买商品的情况下,一个半月后再次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的行为,显然没有履行合理的观察义务,反映了知道对方有虚假表示而捡到的心理,认定以后三个合同不成立。 【典型的意思】在网络交易中,卖方的“清单刷”、买方的“羊毛玫瑰”等行为大量存在,违反诚信大体上扰乱了交易秩序,因此必须严格限制。 对卖方来说,必须树立诚实的经营理念,专注于提高产品质量。 对买方来说,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的“抄写”,就会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所以必须合理地观察义务。 例3【审判要旨】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中的数量等核心条款有错误的情况下,必须根据双方提出的交货、支付、开票、催收等相关证据,结合合同语境的文意,综合认定相关事实,只根据合同机器 【基本事件】某化纤企业与某设备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化纤企业承诺向设备企业订购两种规格的油雾尾气净化系统,规格1的设备一套,单价4万元。 规格2的设备一套,单价4.5万元,共计9万元,合同总额为13万元。 化纤企业分两次付款共计9万元,设备企业开具13万元增值税发票,余款未付。 后设备企业向化纤企业发送了通知书:化纤企业已采用两套设备一年多,尚欠货款4万元,构成逾期支付。 在诉讼中,化纤企业声称合同明确规定目标物为2个规格的设备各1套,实际上只收到2套设备,在设备企业发送的通知书中再次确认了共计2套设备。 设备企业合同中规格2的设备数量记载有误,实际上总共交付3套设备。 法院认为经过审查,合同对规格2的设备既约定了单价也约定了合计价格。 化纤企业各收到两套规格的设备时,总费用为8.5万元,化纤企业为什么不能合理说明超额费用,规格2的设备可以推测为两套。 通知书是催促函,其他证据说明实际交付情况时,该通知书不具有说明效力。 【典型的意思】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另外,由于疏忽,关于单价、数量、总额等核心条款产生笔误的情况屡见不鲜,容易引起纠纷。 解决这种纠纷时,基本上必须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确保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再三审查和确认重要条款,避免因低级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例4【审判要旨】买方在合同约定的隐蔽瑕疵检查期间过短时,必须综合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标的物及瑕疵状况、检查方法及时间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进行大致评价。 有证据表明买方可以在约定的检查期间完成全面检查,疏于检查提出质量异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结果。 【基本事件】某材料企业和某工程企业每年签订4份关于购买高速公路护栏材料的合同,如果有数量、质量异议,则保证产品保持现状,一周内书面提交材料企业,到期后数量正确,产品 之后双方发生纠纷,施工企业辩称合同标的有隐蔽瑕疵,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太短,不能满足隐蔽瑕疵检查的需要。 为了说明合同目标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提出了两个证据,一个是建设部门用手持检测仪检查合同目标制作的问题产品清单,另一个是建设部门委托检查的《检查报告》,该报告从委托检查到提交报告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都约定检查期限为一周,工程企业在交货结束后两个月左右确认交货情况,当时没有提出质量异议。 施工企业是专业从事交通工程的机构,根据其使用的检查方法,并不是在合同约定的检查期间内不能进行全面的检查。 工程企业在此期间内没有提出质量异议,因此必须认为材料企业交付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典型的意思】质量缺陷一般分为外观缺陷和隐蔽缺陷 实践中约定检查期太短,无法发现隐身伤,经常引起纠纷。 检查义务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如果隐蔽瑕疵可以在约定的检查期间自行检查或以其他合理的方法发现,买方必须受约定的检查期间约束。 发现不能或需要在短时间内支付畸形高价格的,检查期必须适当放宽。 例5【审判要旨】当事人主张实际发生的法律关系与书面合同的明确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以书面合同的明确法律关系为准。 【基本事件】一家纺织企业与一家作为卖方的贸易企业签订了三份“出口商品订货合同”,贸易企业向家庭纺织企业订购床上用品。 家庭纺织企业按合同交货,贸易企业职工徐某在三张出库检验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 后家纺企业就上述合同金额向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企业对发票进行了扣除认证。 在诉讼中,贸易企业说上述合同是为了应对税务检查而伪造的,它与家纺企业实际上是出口代理关系,货款由外商打入贸易企业账户,贸易企业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然后将剩余款项交给家纺企业 家庭纺织企业否认双方是出口代理关系,主张与贸易企业类买卖合同的关系,对外贸易公司出口业务调查表、国内采购商品明细表、销售确认书、海运出口委托书、报关单、贸易企业和外部之间的买卖合同、某货物代理有限企业向贸易企业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合同约定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贸易企业也未能就双方的出口代理关系提出充分的证据,因此不支持贸易企业的主张。 【典型意义】在出口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多以自己为买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在国外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仅以代理人的身份为理由拒绝履行买方合同义务,严重违背合同精神。 这要求代理人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如果只有代理商,就必须和别人签订代理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 必须受合同约束,避免发生买卖纠纷。 例6【审判要旨】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一方在主张权利的送达单据上只有受益人的员工签字,但没有受益人盖章的情况下,根据受益人的特别身份关系,结合交易习性或其他证据,买卖合同成立吗 【基本事件】一家餐厅为了经营需要向张某多次订购冷冻食品,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张某送货后,餐厅会计、厨师长或管理者在销售名单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支付了一部分货款。 在某餐厅,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张某提供的发票上的餐厅印章和登记经营者的签名没有被盖章,只有收款人的签名,部分销售名单上有篡改痕迹,不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张某多次向某餐厅供应冷冻食品,主张权利的送达证明书至少由该餐厅的会计或厨师长签字确认,某餐厅已经支付了部分费用。 上述部分销售清单的总款项被篡改,但每个销售清单都单独列出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上述金额的总和可以对应被篡改的总额。 【典型的意思】不可否认,实践中由于方便的交易、长时间的合作等理由,很多情况下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直接交货。 但是,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只凭发票说明买卖事实的风险很大。 这要求卖方提高风险意识,制作、填写配送发票要规范,配送时要观察审查收件人的身份、授权,必要时要求相关机构出具书面合同进行确认。 例7【审判要旨】卖方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余款,买方在卖方交付的合同标的上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主张合同目的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买方支付的款项时,提出反诉 【基本事件】一家纸业企业与一家电子装备企业签订了净水解决系统的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就系统的质量性能是否满足合同约定产生了争议,电子装备企业呼吁法院要求纸业企业支付余款。 纸业企业主张事件参与净水解决系统有重大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电子装备企业支付的款项。 但后来撤回反诉请求,主张减少余款。 一审判决后,纸业企业提出上诉,上诉中其他案件的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项目,向二审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和主张负责,纸业企业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后撤回,在其他诉讼中解除合同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的主张,不支持。 【典型意义】在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中,一方主张对方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对方总是主张产品有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另外反诉或另行起诉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解除合同,返还付款,赔偿损失。 从诚实诉讼大致上来说,为了避免诉讼与判决之间的矛盾,必须尽量通过提起反诉一件事来解决。 例8【审判要旨】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其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答辩,明确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事件】年9月1日,张某与某施工企业名下的建材企业签订合同,建材企业约定供应c20及c35等级的商品约1万方,横某作为保证人签字保证。 合同还约定每月末双方结算,到下月10日前支付70%,这样类推,11月末商品矮聘结束,40天内全额支付。 后建材企业和张某因支付货款发生纠纷,于去年5月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建材企业提出的该企业对张某主张权利的证人的证词有矛盾,提出的代理人去年10月张某等人的电话记录与本案无关,因此不足以认定建材企业在诉讼时效内对张某主张权利。 由于超过了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建材企业的诉讼请求。 【典型的意思】根据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有诉讼时效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 买方可能拖欠货款,如果卖方不知道诉讼时效制度,很可能会面临时效期满后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 民法总则已经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买卖双方必须对此予以密切注意,并在诉讼时效期满前行使权利。 例9【审判要旨】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应遵守诚实信用,不得通过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法,故意延期诉讼程序。 如果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妨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个体或机构,将受到罚款处罚。 【基本案件】在某法院审理的许多当地企业对某机械企业进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机械企业在双方存在管辖约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以存在口头协议管辖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被驳回后上诉,二审进行一审审判 相关案件的原告对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机械企业严重违反诚信,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延期诉讼,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惩。 一家法院根据机械企业的相关行为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机械企业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级法院多次与机械企业联系,告知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滥用诉讼权带来的影响、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二级法院法官的批评教育,机械企业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表示依法行使诉权,自行支付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在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事情纠纷中,当事人通过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方法达到支付延迟、诉讼延迟等目的的不少,严重违反诉讼可靠性,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有滥用管辖权的异议的,可以用罚款等方法处罚。 当事人应该依法行使诉权,共同保护诉讼的诚信。 例10【审判要旨】当事人为了说明其主张,提交微信聊天组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微信聊天组的“微信名称”所对应的微信和人员身份,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照 对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聊天记录的相关事实的,可以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基本事件】某纺织企业与某服装企业有纺织品业务往来,纺织企业要求服装企业支付借款3万元。 服装企业主张经过双方协商,就质量问题扣除后结算。 在诉讼中,服装企业提供了与纺织企业的聊天小组的聊天记录。 根据法院的调查,纺织企业确认了其中与微信名称a、b、c对应的微信分别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纺织企业的员工采用。 服装企业提示了这个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但纺织企业没能提供推翻这个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证据。 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纺织企业的员工以微信名c向集团发送了账单,该账单末尾明确记载了同意质量扣除的3万元,余款为8万元。 服装企业向纺织企业支付了这8万元后,集团中@纺织企业法定代表人妻子采用的微信名b表示“结算了”,b表示“好的,谢谢! ”。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完全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关于质量扣除和结算价款的协议,纺织企业进一步主张余款3万元没有根据。 【典型的意义】随着即时聊天工具的广泛应用,基于微信等app软件的交易协议、合同签订、货款结算等活动正在普及。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伪造,人民法院在审查这样的证据时,经常会慎重,包括微信名称能否应对微信、是否采用人的身份、是否有原始记录等。 这要求买卖双方适当留下微信记录等重要消息,以备不时之需。 资料来源:江苏高院真好~这里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 谢谢您的注意。 微信号: taicangfayuan原标题:“-年度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十大典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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