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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峰会论坛暨“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一带一路”建设。由于“一带一路”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它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值得关注。
谈到国际税收,人们通常认为它指的是国内税收以外的税收。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国际税收需要建立一种三维思维,这种思维至少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国内税收涉及对海外收入和货物或服务进出口的税收;第二是“一带一路”所涉及的东道国税收问题。第三是国家间的税收问题。
国内税收中的跨国税收
具体来说,它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就所得税而言,根据居民全球纳税义务的相关原则,这意味着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纳税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后,即使在国外获得收入,也需要在中国承担全球纳税义务。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国际惯例,通常采用抵免法或免税法,而中国主要采用抵免法,即根据中国税法,国外缴纳的税款可以从国外缴纳的税款中扣除。然而,这是一个限额扣除的概念,因为由于国外的税收负担可能高于中国,在扣除国外支付的税款后,中国的应付税款可能为负数。根据上述情况,我国不退税,只允许有5年的信用期,而且不同国家之间的收入不能互相平衡,即所谓的“子国家信用无子项目”。
除海外收入外,货物或服务的进出口还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关问题。
在进口阶段,海关通常在进口阶段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国即将颁布关税法,但关税非常详细。至于征收哪些关税,不征收哪些关税,征收多少关税,都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密切相关,而上述关系必然与外交关系有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以目的地原则为基础,进口货物或服务应缴纳与我国货物或服务相同的税收,以示公平。然而,货物和服务的出口主要涉及退税问题。为了避免跨境贸易中增值税的双重计算,出口环节通常基于目的地原则或消费地原则。出口环节是基于不含税的价格,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零税率,而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被征收与东道国相同的税。
但是,如果要实现零税率,出口项目需要免税,而投入项目需要退税。这里的投入是指购买原材料和生产相关出口产品的其他投入。由于要求材料供应商履行中国的税收义务,出口商在采购时实际上承担了相应的进项税。但是,如果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出口税是免税的,进项税就不能扣除,零税率只能通过退税的方式来保证。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相对成熟,包括“免、抵、退”等制度。然而,出口劳务退税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自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以来,只有研发、设计等有限的劳务允许采用零税率制度,而大量其他出口劳务只能采用免税制度。免税与零税率制度大不相同。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零税率具有更低的税收成本,因为在中国购买的进项税可以退税。税收成本不需要结算,但免税无法实现。
当然,中国对劳务出口增值税退税制度相对谨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劳务是无形的,对劳务征税比对进口过程中的货物征税更难。当一个国家不能完全征税时,仓促的退税最终会损害其自身的税收利益。
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必要看到,走出“一带一路”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工程企业,他们到海外进行工程承包和施工。目前,我国仅规定了建筑劳务免税政策,无法实现退税。此外,即使有免税政策,海外项目的分包和总承包也有区别。总承包通常可以实现判断海外免税业务的三个主要因素:跨境合同、海外支付和海外建设。但是,分包只能保证海外施工,合同和付款都与国内总承包有关。因此,在判断免税时通常会遇到一些困难。
“一带一路”东道国的税收问题
“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横跨亚洲、非洲和欧洲。根据官方数据,中国企业在20多个国家建立了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了近11亿美元的税收和近18万个就业岗位。
为什么“一带一路”可以为相关东道国创造税收?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也是每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每个国家的税法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每个国家的税法是不同的。因此,中国企业“一带一路”走出去后,需要适应不同东道国的税法,在东道国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然而,“一带一路”走出去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有经验的国际税务人才。
首先,“一带一路”涉及的每个国家都需要熟悉东道国税法的税务人才。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人员通常需要担任多个职位。除了报告、会计、投资和其他业务,税收只是一份兼职。如果你还需要熟悉跨国税法,那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每一个“一带一路”都涉及不同的民族语言,其中许多是次要语言,这也给我们的税务官员带来困难。
此外,涉税问题不仅涉及内部管理,还涉及外部沟通,如纳税人与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既包括市场化和法制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国家,也包括税制相对简单的国家。税收遵从成本因国家而异,因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时间成本也各不相同。当然,每个国家的文化、宗教和社会背景不同,其纳税环境也不同。因此,国内企业通常会聘请外国中介机构在如何与外国税务局沟通。然而,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也是我国企业发展壮大和人才国际化的过程。我们不能完全依赖外国中介机构。
国家间的双边和多边税务协定
除了中国和东道国的税法,“一带一路”需要考虑的国际税收的第三个维度是税收协定。
目前,中国已签署的多边税务条约包括《多边税收管理互助公约》和《多边主管当局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协定》。此外,中国与10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涵盖了“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税收协定主要涉及所得税,并对居民、常设机构、房地产收入、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独立个人服务和非独立个人服务作了详细规定。
税收协定在“一带一路”企业和个人走出去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海外企业的个人服务为例。根据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专业服务或其他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专业服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除资本输出外,“一带一路”走出中国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劳务输出,而技术劳务的比重正在上升。根据我国与一些国家的税收协定,专业劳务只能通过在本国签发税务居民证在缔约国纳税,这极大地便利了中国“一带一路”企业的技术人才出国。除了技术人员之外,对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服务也有相关的规定。
但是,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不同缔约方之间商定的预扣所得税税率不同。因此,也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设立平台公司,以及需要在哪些国家或地区设立平台公司。
总之,“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将给我国带来更多的新机遇,国际税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职责:周秋田
标题:“一带一路”应关注国际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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