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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严润生
参加冬虫夏草两次试验的青海之春(600381)于4月5日晚发布了两项公告。一方面,它搬出了附属公司三浦制药有限公司来拯救这个领域,而春天药用将接收其冬虫夏草作为原料。国家授权的总发行权;另一方面,我们将与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再次申请披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冬虫夏草产品消费提示》的法律法规。
目前,青海春天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青海春天医药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已被要求停止冬虫夏草纯粉产品试点项目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该公司的股票被停牌。
根据董事会决议,为消除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拟将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三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6种虫草类药物的全国分销权授予春药。春秋制药打算充分利用其多年来在冬虫夏草研发和销售方面的优势,与三浦制药合作。该关联交易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此次迁出的三浦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青海之春董事长张雪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工商数据,三浦医药有限公司保健品批发许可证已于2014年9月8日到期。
数据显示,2013年5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青海之春为冬虫夏草保健食品试点企业。但是,由于公司申报的产品不符合保健食品的国家标准,所以没有被批准。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试点工作。此外,2014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将极性草产品作为优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试点产品。2015年7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因青海之春未能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停止对极地草产品的试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通知》,“青海之春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能解决试点产品砷含量超标问题”,并要求青海省人民政府“停止青海之春极性草产品试点项目”。
青海之春表示,将在春季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停止医药产品试点项目的具体原因。
此外,青海之春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示专家结论流程、消费提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所有产品的监测和检验结果。
此前,“青海之春”曾多次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信息披露。3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发布的《消费者须知》并未涉及冬虫夏草作为中草药的使用,而《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国家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中的砷含量。另外,消费提示执行的决策程序文件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和流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同一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宣布,作为优势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产品的青海春冬虫夏草产品,以及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已经停止,要求公司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标题:青海春天再度对质国家食药总局 三普药业紧急救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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