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272字,读完约11分钟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

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逐步从试点推进到全国。各直辖市、市、县基本完成了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建立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了执法效率,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当前,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要求。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涌现出大量新的文化形态。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和机制,丰富方法和手段。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改革。正在逐步深化,迫切需要跟进和有效衔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泛滥、有害文化信息不断涌现、损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益的行为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问题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映,亟待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文化产品具有经济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水平,推进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思想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系,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行为规范、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整合文化市场执法力量,加快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

(3)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文化市场的有效综合执法,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取向,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坚持法定职责,法律不能授权,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公信力。

——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各级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和执法重点;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不同执法事项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坚持权责统一。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责任、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理清综合执法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减少职责重叠,形成合力监管。

第三,关键任务

(一)明确综合执法的适用范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和互联网服务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经营、进出口和文物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管理、展览和广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生产、播放、传输机构以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在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走私、放映盗版电影等违法行为;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非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的非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音像和网络出版中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承担“扫黄打非”的相关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二)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完善执法人员培训机制,落实《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大纲》和《中西部地区执法能力提升规划》,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全面落实综合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通过实施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实施综合执法标准,加强队伍纪律管理,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使用统一的执法标志、执法证件和执法证件,按照规定配备综合执法车辆。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3)完善综合执法体系和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列表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举报、交叉核对、随机抽样、案件监督、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流程。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直接或变相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利益挂钩。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文化市场执法合作联动机制,完善上下级、部门和地区之间的线索通报、案件协同和联合执法体系。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坚决防止案件不能移动、案件不能移动、以刑代刑的现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四)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国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的连接和共享,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网上办理,实现互联互通。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控等远程监管措施,加强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移动执法、电子文件等手段,提高综合执法效率。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执法案件监督管理的深度融合,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控,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外监督,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执法机制。建立文化市场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形成源头可追溯、目的地可追溯的信息链,有效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e)改善文化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文化市场基础数据库,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探索实施文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文化市场诚信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公开从事非法经营和重复调查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记录,使失信违规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限制和约束。落实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主体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六)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等部门在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检查、案件调查处理等执法工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认真落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相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第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全国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改革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宣部、中央网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统筹推进改革,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的执法工作由中央网办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建立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资源优势,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充实和完善省、市、县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推进文化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同级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副组长。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市、县两级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版权)部门整合文化市场领域执法职能;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执法规则,构建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体系,推进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省(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当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执法指导和监督、跨地区执法合作、重大案件调查等职责。

(三)明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和经费。各地要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在文化市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的有效形式。直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探索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直接管理,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能力。副省级城市和省级城市可以整合城市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县级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高的城镇,县级市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委托乡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文化市场执法权。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干部的任免参照《宣传文化单位干部管理条例》办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公务员法律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统一和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结合本辖区的地理范围和执法任务,考虑综合执法机构的编制安排。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4)完善评估机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评估体系,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履职。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绩效评估体系,加强依法行政、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效率的监督评估。充分发挥“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公众反馈渠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第三方评价机制和群众评议反馈机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增强综合执法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5)推动相关立法。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立法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重大政策的衔接,加强理论研究,积累改革经验,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条例,加快制定地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法制化水平。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地址:http://www.ar7y.com/aelxw/172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