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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中国财政部今天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表明经国务院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 .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清算所得的赔偿收入、相关责任方的追偿收入以及依法处置保险公司风险所得的财产转移收入;3.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6.使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 .依法从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所得中,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此外,下列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应课税证明书获豁免印花税:1 .新设立的资本账簿;2.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3.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融资合同;4.由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有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者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通知强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但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营业税(第二条)除外。第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3]81号)同时废止。
标题:财政部: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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