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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方一般为中资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在中国缺乏融资渠道;欺诈者一般是无关联企业,有的被贴上“中投”、“高盛”等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标签,容易被误认为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伴随着高昂的费用,名目繁多,看似专业。
自去年5月全面实施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以来,中资企业外债借入业务稳步发展。许多中资企业从中受益,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然而,与此同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些中资企业不时陷入融资骗局。
被骗方一般为中资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在中国缺乏融资渠道;欺诈者一般是无关联企业,有的被贴上“中投”、“高盛”等国内外知名金融机构的标签,容易被误认为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伴随着高昂的费用,这些费用名目繁多,看似专业。例如,要求评估资产、审计财务报表、质押股权等。,他们被层层欺骗,骗取了相关费用,但他们却不能提供任何借款资金。
中资企业的借贷骗局出现了
近年来,央行和外汇局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
2016年1月,央行发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提前取消外债额度审批,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试点地区的企业和27家试点银行可以按照规定独立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2016年5月,该政策扩展到全国。
今年1月,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主体新增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优化调整宏观审慎调整参数和计算方法,进一步完善境内机构融资。
上述改革措施实施后,国内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再需要事先审批就可以借入外债,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模式,丰富了国内市场主体尤其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方便的措施,但是有些不法分子“趁火打劫”。
A国内产品公司A是一个中小型生产企业。随着行业的深度调整,流动性越来越紧张。一天,通过一条短信,公司负责人得知,香港金融服务公司B可以提供跨境廉价资金。
a公司的调查发现,B公司位于香港的繁华地带,装修豪华,员工专业,可以提供许多早期成功的案例和低廉的资本费用。最终,按照B公司的要求,A公司通过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办理了手续,支付了各类费用,包括评估费、咨询费、资产报告制作费、诉讼费、国外检查费等,共计近60万元。
根据双方的合约,甲公司以其股权作抵押,筹集约1,700万港元,融资期限为5年,融资利率为7%。同时,甲公司对国内融资手续负全部责任,如不能获得所需文件,将自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甲公司根据外债宏观审慎政策登记外债后,乙公司要求其为股权质押单独提供对外担保登记证明。
根据现行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担保时,无需办理担保登记。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向甲公司发出了《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B公司坚持不接受,最终以A公司不能提供相应凭证为由拒绝提供融资。
经过这个过程,A公司可以说是“丧妻、败兵”,而“打水漂”的前期费用却没有提及,这就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拖延了及时融资的时间窗口。
解释常见的欺诈手段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骗子”是如何一步步将中小企业诱入诱饵的。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首先,"熟人"介绍并介绍了海外"有实力"的投资者。所谓的“强大”投资者(其中一些甚至是虚构的)租用高档写字楼来骗取中小企业的信任。
然后,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国内中介公司或海外贷款公司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然后要求借款人通过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或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通过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信用调查,从而骗取高额的“评估费”、“律师代理费”、“国外检查费”等费用。
第三,贷款合同中有不符合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条款,或设置了一些附加条件和模糊表述,通常要求融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担保和公证等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将被借款企业视为违约,境外贷款公司可单方面终止。
最后,如果各种手续办理成功,海外贷款公司会要求债务人在放款前找到担保,或继续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使合同因各种原因或借口而无法执行。
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举借外债诈骗有几个共同特点。
债务人一般为中资民营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融资意愿强,缺乏融资渠道;债权人一般是非股东和非关联企业,有的被冠以“中投”、“高盛”、“美林”等国内外知名的金融机构,这很容易使债务人误认为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但实际上它们只是在海外设立的普通企业。
同时,融资成本高,平均融资利率高达10%,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利率,一般处于中长期。在融资过程中,也存在高额费用,如资产评估、财务报表审计、股权质押,以及以各种手段骗取相关评估费、律师代理费、财务审计费、保证金等。
此外,一种新型的欺诈模式——外债与直接投资相结合的欺诈模式也开始出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醒企业对此予以密切关注。
从本质上讲,欺诈仍然和上面一样。在层层欺骗企业的过程中,它获得了各种费用,但在形式上,它不再局限于借入外债,而是最终以中外合资企业直接投资的形式呈现出来。海外贷款公司更容易打着中外合资企业的幌子进行欺诈。而且,由于中外双方都有出资的义务,弄虚作假的企业可以公开拒绝汇出资金,更难追究法律责任。
标题:跨境融资稳步发展 个中骗局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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